私募基金被注销谁来接管

2024-05-18 20:12

1. 私募基金被注销谁来接管

私募基金被注销后不存在接管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发生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情况,可以再重新申请办理的,但是备案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和税务,还有组代的副本以及法人和股东的信息还有高管人员的照片,另外还有验资报告和利润表等材料,然后对于不同情况的备案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
一、什么是私募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私募,即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
两者的区别:
(1)资金来源主体不一样:私募,有特定的主体,非法集资没有特定主体。
(2)募集资金的行为是否合法不一样:非法集资,没有相关部门的报备是违法行为,而私募是合法行为,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公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众传播手段招募,发起人集合公众资金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基金享受市场整体的回报,超额收益不可能长期脱离业绩基准,规模越大,基金获取市场平均利润的可能越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基金被注销谁来接管

2. 私募股权基金倒闭如何清算

发行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倒闭后,公司要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清算申报债权需要哪些资料
1、债权申报书
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3. 私募基金被注销谁来接管

法律分析:私募基金被注销后不存在接管问题。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发生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的情况,可以再重新申请办理的,但是备案需要准备营业执照和税务,还有组代的副本以及法人和股东的信息还有高管人员的照片,另外还有验资报告和利润表等材料,然后对于不同情况的备案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基金被注销谁来接管

4.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退出方式有哪些

1、有限合伙基金通过投资目标公司IPO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投资实现证券化,溢价能力和流动性明显增强,合伙制基金既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给收购方,实现现金收益。投资者选择这种退出方式能带来很高的收益,因此,很多投资者均把目标公司是否能够预期IPO作为投资的条件。单式,由于公司IPO的周期很长,选择以这种方式退出,一般投资的周期为3-7年(包括IPO后的锁定期[3]),机会成本会很高,加上二级市场较强的波动性变化,使的锁定期过后投资高溢价退出的不确定性加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应尽量避免投资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投资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6个月突击入股,这种增资方式,不但会面临发审委经常不予许可通过的风险,即使通过,还有可能会予以要求锁定期的安排。
2、合伙制基金通过转让投资目标企业的股权的方式退出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新三板),通过新三板挂牌交易,加上做市商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增强了股权的流动性,会提高合伙制基金投资标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能力。而且,新三板企业溢价能力加强,正是退出效率高、溢价能力强和转板可能性大的特点,使得合伙制基金愿意投资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拟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
当然,合伙制基金也可以在并购交易中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实现退出,交易并购的形式主要有第三方收购整个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公司自我收购、借壳上市和杠杆并购,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现金和股权支付等,合伙制基金除了收回现金退出外,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与第三方进行换股交易,实现投资在目标公司的退出,作出更有利的投资结构安排。
3、合伙制基金通过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部分退出
合伙协议中应适当约定允许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将闲置资金可有选择性的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够短期能够变现实现收益且交易市场活跃,用闲置资金投资能够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可通过交易实现退出,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现金管理的规模,可对风险高的金融产品投资予以限制。
4、选择合适相对方回购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交易退出
合伙制基金为了顺利实现退出,往往在投资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标的或进行业绩补偿,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导致签订的回购协议无效,基金投资时应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回购协议(或含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协议)[5],尤为重要的是在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合伙制基金也应要求目标公司作出与回购协议一致性的记载约定并包括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回购协议的核心条款,以防止因与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冲突而被替代。
5、投资目标企业清算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清算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主体主动解散后清算,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往往均约定清算退出的方式,通过约定投资目标企业解散、清算的条件,清算人应积极履责,保障能够顺利实现清算退出,实现止损、减损。

5.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有哪些方式?
二、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1、有限合伙基金通过投资目标公司IPO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后,投资实现证券化,溢价能力和流动性明显增强,合伙制基金既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减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给收购方,实现现金收益。投资者选择这种退出方式能带来很高的收益,因此,很多投资者均把目标公司是否能够预期IPO作为投资的条件。单式,由于公司IPO的周期很长,选择以这种方式退出,一般投资的周期为3-7年(包括IPO后的锁定期[3]),机会成本会很高,加上二级市场较强的波动性变化,使的锁定期过后投资高溢价退出的不确定性加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限合伙基金应尽量避免投资拟在主板、中小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前12个月内、投资拟在创业板上市的目标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6个月突击入股,这种增资方式,不但会面临发审委经常不予许可通过的风险,即使通过,还有可能会予以要求锁定期的安排。
2、合伙制基金通过转让投资目标企业的股权的方式退出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新三板),通过新三板挂牌交易,加上做市商制度的规范和引导,增强了股权的流动性,会提高合伙制基金投资标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能力。而且,新三板企业溢价能力加强,正是退出效率高、溢价能力强和转板可能性大的特点,使得合伙制基金愿意投资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拟进入新三板的目标公司。
当然,合伙制基金也可以在并购交易中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对价交易的方式实现退出,交易并购的形式主要有第三方收购整个目标公司、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份、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目标公司部分股份、公司自我收购、借壳上市和杠杆并购,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股权支付、现金和股权支付等,合伙制基金除了收回现金退出外,也可以部分或全部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与第三方进行换股交易,实现投资在目标公司的退出,作出更有利的投资结构安排。
3、合伙制基金通过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实现部分退出
合伙协议中应适当约定允许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在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并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将闲置资金可有选择性的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够短期能够变现实现收益且交易市场活跃,用闲置资金投资能够增强资金的使用效率,可通过交易实现退出,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现金管理的规模,可对风险高的金融产品投资予以限制。
4、选择合适相对方回购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实现交易退出
合伙制基金为了顺利实现退出,往往在投资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在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时,要求目标公司回购投资标的或进行业绩补偿,在此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导致签订的回购协议无效,基金投资时应选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作为合同相对方签订回购协议(或含有业绩补偿条款的协议)[5],尤为重要的是在增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合伙制基金也应要求目标公司作出与回购协议一致性的记载约定并包括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回购协议的核心条款,以防止因与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冲突而被替代。
5、投资目标企业清算后退出
合伙制基金投资目标企业的清算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破产清算,一种是主体主动解散后清算,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往往均约定清算退出的方式,通过约定投资目标企业解散、清算的条件,清算人应积极履责,保障能够顺利实现清算退出,实现止损、减损。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6. 有限合伙基金为什么通过减资退出合理吗

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减资退出股权操作流程解读

有限合伙企业无须履行像有限公司减资那样相对严格的程序,这也就给有限合伙企业在实践中灵活减资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和余地。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可以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提供一条独特的途径。

但为保障有限合伙人合法合规地从基金中退出,本文认为,还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1. 内部决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首先对减资事项作出内部决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型基金减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就是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该项决议,进一步体现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人合性特点。

2. 减资安排

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以减资方式退出时,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金额,可以分为全部实缴资金退出和部分实缴资金退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退出比例,可以分为按照出资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

其中,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有限合伙人的现有出资比例继续保持不变;不同比例减资是各有限合伙人不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比例一样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不同,不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相同,或者有的合伙人减资,有的合伙人不减资,从而使减资后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发生变化。

3. 修改《合伙协议》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按照上述减资安排达成一致并通过内部决议后,现有的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协议》相应内容作出部分修改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以对基金后续事务作出安排和调整。

4. 工商变更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属于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范围。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合伙基金减资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当时,有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会要求合伙人一次性缴足认缴金额,但也会存在有限合伙型基金认缴规模非常大,实缴资金却是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期缴付的情况,也就是有限合伙人未全部实缴出资。

不管怎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减资都会引起合伙企业认缴规模或实缴规模的减少,但在合伙企业在减资前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减资的有限合伙人是否承担相应责任呢?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 在有限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且该基金有足够现金财产时,有限合伙人收回部分出资还是全部出资,可以根据合伙人内部决议确定。但在减资前如基金存在债务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有限合伙人退伙时作出如下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减资后仅以其剩余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如全部减资则不承担责任。因为减资是经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全部合伙人同意的,即使因减资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合伙人减少全部出资即为退伙,该项规定是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体现,应当适用《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应当以其减资后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部分减资的情况下其效果一样,亦需要体现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即部分减资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需要对该部分减资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目前尚没有权威的法律释义或者司法判例对减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的指引,因此尚不能盖棺定论。

2. 在有限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部分实缴出资时,对尚未实缴出资的部分申请减资的,系减少其认缴的出资额。这种情况下,合伙企业无需返还其对应的投资本金,当然也就不存在“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有限合伙人是否需要对未实缴而减资部分承担责任呢?

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的减资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一般认为,如果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后才申请减资的,按时实缴出资是该有限合伙人的义务,该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先行补缴该部分的出资,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再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仍然适用或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债权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也给了合伙人违约出资、逃避债务提供了不正当的途径,也违反了任何人不得因非法行为而获益的法律原则。

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未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的减资

若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间未届满而未足额实缴情形下减资的,是合伙人基于合伙企业实际情况对合伙企业规模的自主调整,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参照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判决合伙人的出资时间提前到期并履行出资义务,除非出现合伙企业清算的情形。因此,有限合伙人进行减资不会对债权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结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退出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但并没有对减资的可操作性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即使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减资也并非是不可操作,在履行内部决议和做好减资安排的前提下,还是能够确保减资合法合规的。但要注意,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空白及司法态度尚不明朗,有限合伙人减资后是否对减资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没有统一的定论,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在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投资人如要通过减资方式实现退出,首先还得建立在基金有足额现金财产的情况下,这样才能实现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退出的目的。

7. 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

一、什么是基金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是指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运作,将进行清算解散。基金终止须依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公司型基金为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基金清算是指,基金终止时,应当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书面确认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的过程。
二、基金清算包括哪些
1、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有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金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天。

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

8. 私募基金如何清算的

一、什么是基金终止与清算
基金的终止是指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运作,将进行清算解散。基金终止须依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契约(公司型基金为基金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封闭式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基金清算是指,基金终止时,应当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书面确认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告。中国证监会监督基金清算的过程。
二、基金清算包括哪些
1、基金清算小组: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有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从基金资金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分配给基金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