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2024-05-18 11:43

1. 法律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1、收益现值法。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2、重置成本法。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3、现行市价法。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4、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
1、申请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具评估前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据此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2、资产清查。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资产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3、评定估价。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评估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价,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收确认。委托评估的占有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对报告书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资产占用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法律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方法有哪些

2. 资产评估依据有哪些

一、资产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1、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6、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9、《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1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11、《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1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15、《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 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 年 12 月 7日国务院令第 645 号第三次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金融、税收和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三)准则依据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9、《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0、《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2、《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14、其他与本项评估有关的评估准则、规范。(四)权属依据1、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副本;2、部分设备购置发票;3、评估申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4、会计凭证等其他产权证明文件。(五)取价依据评估人员采用的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正在执行的价格标准,具体包括:1、《资产评估常用数据和参数手册》(第二版);2、评估人员收集的有关其他的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3、电话询价、上网询价等市场资料;4、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电子设备评估明细表及其有关说明资料;5、《中国机电产品价格手册》;6、IT专业导购网站提供的办公设备报价;7、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8、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六)其他依据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2、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承诺函;3、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二、资产评估数据依据来源1、委托人提供,由委托人承诺合法、完整、准确;2、国家部门与协会单位,如各种产权资料、统计数据、信息报告;3、公开市场,如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公告、价格指数,信源及可信度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分类甄选;4、第三方组织和机构,通常可引用参考,例如审计报告、鉴定报告;5、利用专家工作,引用符合标准的专家意见;6、评估公司自有数据库;7、其他渠道或方式获取。三、、资产评估作用资产评估主要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作用:1、咨询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资产评估属于一种专业技术咨询活动,具有咨询的作用。咨询的作用是指资产评估结论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该意见本身虽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当事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2、鉴证作用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资产交易的现时价格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3、促进作用资产评估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可以促进产权主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可以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国际化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3.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流程有哪些

一、什么是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是如何的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立项;2、资产清查;3、评定估算;4、验证确认。
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此作出鉴定。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三、国有资产分类
分类主要有:
①根据所执行的经济职能不同,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投资或其他方式在社会生产、流通领域内拥有的生产资料及其派生的各种经营权益的总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政府机构、军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研、新闻、司法、社会福利等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财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经济资源,如国有土地、森林、矿产、河流等。
②根据存在形态不同,可分为有形国有资产和无形国有资产。
③根据价值运动方式和规律不同,可分为国有固定资产和国有流动资产。
④根据所在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境内国有资产和境外国有资产。
⑤根据经济资源的使用状况,可分为已开发的国有资产和待开发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流程有哪些

4.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5. 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有哪些特点?

2017年8月23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同时废止。
《基本准则》既是指导和约束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从业规范,又是财政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行政管理的专业依据。为此,新制定的《基本准则》突出了以下特点。
第一,完善了重点环节的执业规范,规定了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及其履行要求,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披露要求,明确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档案的内容及管理要求。

第二,落实细化了资产评估法的要求:一是夯实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程序,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明确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呼应了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要求,为通过制定具体准则指导和规范评估方法的选择预留了空间。三是区分法定和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按照资产评估法的规定对资产评估业务承办、资产评估报告签章和资产评估档案保存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明确规范了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一是规定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明确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二是报告使用人限定为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明确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三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法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有哪些特点?

6.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资产评估业务范围包含无形资产、整体资产、企业价值、单项资产、项目评估、基于财务报告的评估。1、无形资产包含:品牌、商标、商誉、字号、企业家价值、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药品批准文号、计算机软件、秘诀、特许经营权、植物新品种发明权、海域使用权、航线经营权、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排污权、酒窖窖池、特殊景观、专业网、营销网、客户名单、长期合同等价值评估。2、企业价值评估:企业重组、业务整合、并购和剥离、股东/合伙人争议、收购/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3、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重组集团、合资、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破产清算。4、单项资产评估:各类房地产(商业用房、生产厂房、办公室、住宅、酒店、会所、冷冻仓库、教堂、学校、高尔夫球场、度假村、码头、加油站)、海域权评估、各类机械设备(高精尖设备、进口设备、特殊设备、专用设备、普通设备、自制设备、专业化生产线、运输设备、模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林木、果木、花卉、景观等、5、项目评估:项目转让、项目融资、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投资价值、项目数据分析、可行性研究、商业计划书。6、基于财务报告的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企业并购、债务重组、金融资产。

7. 资产评估法令目的是哪些?

答,资产评估的目的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转移。如帮助潜在买主或卖主确定客观的买价或卖价,为交易提供合理的价格基础;帮助多个财产所有权合并或重组提出申请各自应占的份额;帮助依附于同一财产上的多重所有权分割财产等。
(2)金融、保险的各种原因。如为筹资者抵押、担保的财产估价,帮助银行支付贷款进行决策;为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提供客观损失补偿的标准和限额等。
(3)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各类财产税基的建议等。
(4)强制性收购和补偿。如由于政府或法令要求强制性收购他人财产,对收购方损失程度的估算等。
(5)为投资人提供投入财产所有权价值投资回收的周期等。
(6)破产清算时的财产变现价格估算。
(7)企业经营评价中的财产重新估价等。
资产评估即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专门的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因此,资产评估需要规范进行。

资产评估法令目的是哪些?

8. 资产评估法定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1、无形资产包含:品牌、商标、商誉、字号、企业家价值、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药品批准文号、计算机软件、秘诀、特许经营权、植物新品种发明权、海域使用权、航线经营权、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排污权、酒窖窖池、特殊景观、专业网、营销网、客户名单、长期合同等价值评估。
2、企业价值评估:企业重组、业务整合、并购和剥离、股东/合伙人争议、收购/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收购。
3、整体资产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分立、重组集团、合资、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破产清算。
一、资产重组的意义是什么?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在我国的企业改制中,“资产重组”是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术语,但对“资产重组”概念的使用却十分混乱。在西方相关经济管理词典和有关文献中却根本找不到“资产重组”的词汇。西方经济管理词典上有的是企业兼并和收购。在西方,通过兼并和收购,实现企业的资产重组。并购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一般说来,资产重组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展型重组,是公司进行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扩大的一种方式,包括兼并企业(含合并)、收购公司、购买资产、收购股份、合资经营等;二是调整型重组,又称紧缩型重组,是公司进行资产规模和业务范围缩小的一种方式,包括股权置换、股权与资产置换、资产置换、资产剥离和出售、公司分拆等。
二、资产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
2、股权转让
此处的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
3、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
4、资产置换
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